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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5-12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建设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询价采购备案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第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
省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保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不因其技术性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条 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二)编制省直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
(四)指导省直单位的分散采购;
(五)对省级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六)完成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具体采购事务由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第七条省级各单位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或享用权。
第八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供应商。供应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应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十条 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工程及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 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管理。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未经财政部门授权,各单位不得就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或达成意向性采购协议。
第十二条 对采购范围内因防洪救灾、突击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采购项目,有关单位可先行采购,并在应急采购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三章 采购形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是指购买单位价值或当年批量总价值在规定数额之上的商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或者接受等值服务、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其委托的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要逐步提高集中采购资金占整个政府采购资金的比重。
第十五条 凡列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但当年需批量购买且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或者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适用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一律实行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两种。
招标采购必须充分体现效益优先的市场经济规则,在不损害民族工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应优先购买价格低廉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较低的服务。具体办法按《安徽省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参加集中采购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具体办法按《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是指购买单位价值或当年批量总价值在规定数额之下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服务、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分询价采购和零星采购两种。单位组织分散采购时,可自行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也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十九条 凡列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l万元)、5万元以下的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但当年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或者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适用询价采购。
第二十条 执行询价采购的单位必须填写《安徽省省级政府询价采购申报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购买本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适用零星采购。
实行零星采购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加强对采购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向省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的同时,必须报送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即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总额。政府采购预算的追加、追减或结转按一般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结余,通过询价采购和零星采购形成的部分,由各单位留用;通过集中采购形成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评制度。对模范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节约政府采购资金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采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预算外资金(包括捐款、赠款)、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的资金,属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资金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拨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供应商;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或者国内外贷款等安排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资金交存省政府采购中中心开设的“采购资金专户”,由采购中心支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和零星采购资金,由自行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通过政府采购被更新的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由财政部门依法收回后在各单位间调剂使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转让、拍卖,所得款项抵支委托成本费用后,直接冲抵预备费支出。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及《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政府采购人员的廉政教育,使其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应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省级政府采购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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